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苏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宁德军与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军,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宁德军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军与被告沈阳朱陶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