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旺苍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旺苍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陈翠清,旺苍县凤凰梁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1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泓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