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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全保与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书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保,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书来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刘全保。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被告栗书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保与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书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保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全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