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全保与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书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保,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书来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刘全保。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被告栗书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保与被告河南省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栗书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保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全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