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易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锦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易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锦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5号原告:宁波易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东杨村。法定代表人:朱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如飞、沈松儿,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锦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6000004346),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港花园2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程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易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锦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易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锦达墙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59元,减半收取3329.5元,由原告宁波易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永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