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陈健匡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陈健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丁一元。委托代理人:李宇飞。被告:陈健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粱昊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