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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陈国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公司诸暨支公司,陈某某,雷某,宣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某某。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甲。上诉人某公司诸暨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公司诸暨支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公司诸暨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依法减半收取208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乙审 判 员  楼某某代理审判员  冯 某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某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