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陶江与王亚军、陈文学、黄小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江,王亚军,陈文学,黄小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陶江。被告王亚军。被告陈文学。被告黄小本。本院在审理陶江与被告王亚军、陈文学、黄小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