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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陶江与王亚军、陈文学、黄小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江,王亚军,陈文学,黄小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陶江。被告王亚军。被告陈文学。被告黄小本。本院在审理陶江与被告王亚军、陈文学、黄小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