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敏与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蔡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72号原告:陈敏。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明。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原告陈敏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