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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敏与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蔡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972号原告:陈敏。委托代理人: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明。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原告陈敏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