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邓英、尧露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英,尧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9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英,女,199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本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尧露,男,1988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因本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008-2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邓英、尧露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英、尧露及尧露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7日20时许,苏知平(另案处理)将在网上认识的被害人陈某(女)约至本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8号“昌都宾馆”304号房间见面,被害人陈某到该房间后,苏知平伙同被告人邓英、尧露,对其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陈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一张,并威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该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邓英、尧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尧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起因是苏知平要报复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有钱就弄点钱花,是机遇性的,被告人尧露的暴力程度较低,作案地点靠近尧露家,说明被告人尧露主观恶性小,被告人系初犯,本案情节轻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7日20时许,苏知平(另案处理)将在网上认识的被害人陈某(女)约至本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8号“昌都宾馆”304号房间见面,被害人陈某到该房间后,苏知平伙同被告人邓英、尧露,对其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陈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一张,并威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从该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3、被害人陈某陈述,被害人述称其受网友邀约前往案发地点,在案发地点受威胁被迫交出手机,随后被拿走现金、银行卡,并被威逼说出银行卡密码,该银行卡中被取走人民币300元的经过。4、同案犯苏知平供述,其供称以暴力威胁强迫被害人交出手机、现金,与同伙威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通过同伙取钱的经过,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5、被告人邓英的供述,供述其与同伙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经过。6、被告人尧露的供述,供述其与同伙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经过。7、辨认材料。8、书证及案件现场照片。9、被告人邓英、尧露的身份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邓英、尧露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被告人邓英、尧露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同案苏知平是犯意提出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被告人邓英、尧露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英、尧露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尧露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被告人邓英、尧露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邓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尧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项 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