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周杰艳与李祥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艳,李祥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574号原告周杰艳,女,生于1955年7月27日,汉族。被告李祥周,男。原告周杰艳与被告李祥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周杰艳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调解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杰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周杰艳负担。审判员 何光秀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