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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闯乐与徐心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刘闯乐,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徐心宽,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刘闯乐诉被告徐心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家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闯乐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心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日至2011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店里购买了17776元的装潢材料,2012年1月20日被告支付了2000元。剩余材料款15776元及利息1230元,被告于2012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于2012年中秋节前付清,但至今却未能兑现。原告为此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材料款15776元及利息1230元。原告为证明主张成立,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2、收条一张;3、清单八份,该三组证据证明被告到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的数额、所欠材料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装潢装饰材料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从2011年10月2日到2011年10月15日期间,分8次到原告店中赊购共计价款为17776元的装潢材料。2012年1月20日,被告支付了2000元的材料款,余欠款15776元,被告于次日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刘闯乐材料款壹万伍仟柒佰柒拾陆元整(¥15776.00)。欠款人徐心宽,2012.元.21日。2012年注:中秋节前付清”。因被告未能按上述欠条日期给付欠款,原告遂起诉到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材料款15776元及利息1230元。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按交易习惯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后,被告到原告经营的装潢材料店赊购装潢材料,被告现欠原告15776元材料款,原告已提供欠条、收条、清单等证据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徐心宽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原告15776元材料款之义务。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1230元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心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刘闯乐材料款1577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被告徐心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家  礼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房丹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