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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商初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高邮市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与谢士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华艺彩印有限公司,许士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邮商初字第0047号原告高邮市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司徒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谢国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涛,高邮市司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士英,男,汉族,江都市人。原告高邮市华艺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士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后,又依法由审判员刘传勇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士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加工款25721元未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并承担代理费3000元。审理中,原告又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的请求。被告许士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原告长期为被告加工承担纸板业务。至2012年8月26日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721元。被告于当日立下承诺书一份,承诺在2012年8月31日还款3721元,从9月份起每个月归还5500元;同时约定,若有一期未能按约定还款,原告可就全部债权总额25721元进行诉讼清收。但到期后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加工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并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系原始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案原告已及时为被告完成了加工承揽工作,但被告却不及时支付加工承揽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士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邮市华艺彩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承揽款2572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士英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严利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