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1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2日被逮捕。2013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方正。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1106号起诉书及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晔、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方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为向陈某借款,指使他人为其伪造了杭州市西湖区天河西苑8幢1单元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各一本交给陈某作为抵押,陈某于次日持上述证件到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验证,因系假证均被收缴。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为办理相关房产登记,再次指使他人为其伪造了杭州市西湖区天河西苑8幢1单元1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各一本,并持上述证件到杭州市房产管理局验证,因系假证均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刘某、朱某、叶某的证言,房屋买卖协议、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房屋所有权证、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收缴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