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4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丕举与即墨市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517号原告周丕举。被告即墨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石路3号。法定代表人孟昭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举与被告即墨市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举撤回对被告即墨市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