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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4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丕举与即墨市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4517号原告周丕举。被告即墨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石路3号。法定代表人孟昭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举与被告即墨市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举撤回对被告即墨市供电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先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人民陪审员  赵翠翠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