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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吕茂寅与李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茂寅,李振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0号原告吕茂寅,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振光,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茂寅与被告李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寅撤回对被告李振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茂寅承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杨松青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