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椒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7)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剑,李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椒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秀春。被申请执行人王剑。被申请执行人李玲玲。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剑、李玲玲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椒计生征前字(2012)第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62200元,该决定于2012年8月16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前字(2012)第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代理审判员  陈欢欢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