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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涉嫌犯盗窃案件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友,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县长安镇××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利洪,融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韦富景,融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友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德友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窜至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下一站网吧”门口,由被告人陈德友在旁望风,龙某某用工具撬车锁,将被害人吴人富的一辆“贵铃”牌助力车盗走。案发后,被盗助力车已由融安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人富。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贵铃”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德友于2012年10月31日在家中被融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人富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德友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德友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该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颂葵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