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朱正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中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刘炽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中元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