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民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申诉人李培昌与被申诉人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培昌,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监字第9号抗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李培昌。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李培昌与被申诉人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丛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培昌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12月26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邯检民行抗(2012)66号民事抗诉书,以(2012)丛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焦小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