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窦本云与邹卫东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窦本云,男。被告:邹卫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云诉被告邹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本云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邹卫东所有的号牌为皖EXXX**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窦本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邹卫东所有的号牌为皖EXXX**号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