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余某,男。被告:黄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颖与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