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孟建平与潘连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建平,潘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孟建平。被执行人:潘连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松阳法院(2012)丽松古商初字第00066号调解书,于3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连华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连华有货款以松阳县佳通竹制品厂的名义在江苏源美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松阳县佳通竹制品厂在江苏源美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20万元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邵德超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德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