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梅厚满与孙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梅厚满;孙利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六民申字第000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梅厚满。 委托代理人:李和军,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利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良生。 申请再审人梅厚满因与被申请人孙利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梅厚满以与被申请人孙利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梅厚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梅厚满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 萍 审 判 员 刘 艳 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