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民初字第4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先江与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江,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4335号原告王先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燕萍、金焕军。被告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祖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凌、胡丹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江与被告绍兴市汽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先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先江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铃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