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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丁志安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安,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伯安,傅爽,唐漳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606号原告:丁志安。委托代理人:叶华珍。委托代理人:厉美贞。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委托代理人:许利侠。委托代理人:胡立斌。第三人:黄伯安。第三人:傅爽。第三人:唐漳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安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黄伯安、傅爽、唐漳元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丁志安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1927.5元,由丁志安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