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涪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延刚与余小伟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廷刚,余小伟,申书均,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涪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高廷刚,男,羌族,生于1986年,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无业。被执行人余小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经开区,自由职业。被执行人申书均,男,汉族,生于1951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负责人:高川宝,该分公司经理。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受理高廷刚申请执行(2012)绵民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华荣财富广场项目存在公款私存情形,将部分工程款转入易丙建在中国农业银行涪城支行账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易丙建在中国农业银行涪城支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