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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彬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娟莉与田宏敏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莉,田宏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彬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王娟莉,女。被告田宏敏,男。原告王娟莉与被告田宏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至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莉诉称,原、被告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0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孩,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田宏敏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2010)彬民初字第00484号判决书1份,被告出具的保证书2份。证明其曾起诉离婚及夫妻感情情况。本院出示询问被告之父田选政问话笔录1份,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应为2011年5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2月10日在原彬县香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同年古历1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01年2月17日生育男孩田彬祥,2006年8月16日生育女孩田彬芳。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2010年6月7日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离婚,后经(2010)彬民初字第00484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2011年3月原告回家、双方和好,2011年5月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订婚,但结婚自愿,且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等发生纠纷致关系不睦,2010年6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2011年3月原告回家双方又和好,现其再次起诉离婚,因其要求离婚的事实、理由不够充分,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其离婚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娟莉要求与被告田宏敏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敏彬审 判 员  赵 珊人民陪审员  程振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