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钟兰红与北京远奥佳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兰红,北京远奥佳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钟兰红,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远奥佳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江村。法定代表人常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兰红诉被告北京远奥佳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远奥佳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兰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兰红撤回对被告北京远奥佳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钟兰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