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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丁与丁一、丁任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英,鲍业红,丁一,丁任,丁澜,仲成家,薛远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张文英。原告鲍业红。原告丁一。原告丁任。原告丁澜。被告仲成家。被告薛远。原告张文英,鲍业红,丁一,丁任,丁澜与被告仲成家、薛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英,原告鲍业红,原告丁一,原告丁任,原告丁澜,被告仲成家,被告薛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原告张文英诉称:原告鲍业红诉称:原告丁一诉称:原告丁任诉称:原告丁澜诉称:被告仲成家辩称:被告薛远辩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原告亲属丁加付驾驶鲁QRYQ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案外人阚东京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丁加付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刘金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阚东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与阚东京达成赔偿协议,由阚东京一次性赔偿60000元并已履行。公安机关对薛远的询问笔录摘录如下:“在十几天前我通过石梁河汤成席电话告诉我,有辆厢货你要不要买,贰仟柒一吨,……然后2012年3月24日上午,我接到丁加付电话问我在桃林能不能买到旧普桑轿车和旋耕机,我说能买到,他又问什么时候来拉厢式货车,我说我下午去拉,中午时候他又打电话问我到底来不来,如果来的话他要和我一起去桃林看普桑车和旋耕机,下午我和我合伙人去拉车,因为拉车必须两个人,一个牵引,一个在后面扶方向盘,……回来桃林时我驾驶拖拉机,穿红色羽绒服(注:指刘金应)骑摩托车,丁加付和许传余在厢式货车上,丁加付在厢式货车扶方向,我们到桃林北芹村,到那里后,丁加付还有穿红色羽绒服的那人到我家看看旋耕机,看完旋耕机后问我多少钱我说钱(千)把元钱,丁加付说改天再来看,说完后他们就走了。”“问:电瓶和牌照是怎么回事?答:我们把车拉到桃林镇北芹村后丁加付要拿厢式货车牌照和电瓶,说卖车那家人要他帮忙给带回去的。”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X元。开户行及帐号:(写明二审法院开户行及帐号)。审判长  李梅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