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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与叶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叶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叶春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春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