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与叶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叶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叶春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春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