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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师志宏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志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潼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志宏,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潼关县,农民。200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因盗窃被潼关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潼检公诉字(2013)第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志宏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定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志宏于2012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在本县和平路黄金局家属院内将周某某停放在楼道内价值1400元的嘉陵125摩托车盗走,后在将车推至家属院大门口时被抓获。2012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师志宏又在本县城关镇吴村二组,将任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价值675元红色千鹤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赃款350元,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现场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可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师志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时,被告人师志宏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未予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师志宏在本县县城和平路黄金局家属院内,将周某某停放在楼道内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嘉陵125型摩托车盗走,继而在将该车推至家属院大门口时被巡逻干警抓获,后被告人师志宏在公安机关乘人不备逃跑。案发后,该车返还失主。2012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师志宏在本县吴村二组,将村民任某某停放在家门口价值人民币675元的红色千鹤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一四川民工。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分别载明周某某的红色嘉陵125摩托车于2012年8月26日晚被盗;任某某的红色千鹤牌电动自行车于2012年9月8日中午12时许被盗。2、受害人周某某陈述其摩托车被盗后,到派出所报案时发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已被民警收缴。受害人任某某陈述其电动自行车于2012年9月8日中午在其家门口被盗。现场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师志宏两次盗窃作案现场情况。潼关县价格认证中心潼价认鉴字(2012)第31号、第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本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75元。案件照片经被告人师志宏当庭辨认无误。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本案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干警扣押并返还失主。被告人师志宏户籍证明载明师志宏身份概况,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相关证明载明,收购赃车的四川籍在潼民工向义松经抓捕未果。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师志宏在第一次盗窃摩托车作案被抓后趁人不备逃跑,后又被抓获归案。渭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渭劳教字(2010)第32号劳教决定书载明被告人师志宏因盗窃摩托车于2010年12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本院(2003)潼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载明被告人师志宏于2003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5年7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师志宏供述其盗窃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事实属实。并供述其第一次盗窃后在派出所乘人不备逃跑,后又第二次盗窃作案。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志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师志宏在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盗窃作案,被劳动教养,其后又连续盗窃他人财物,故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师志宏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志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雅萍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居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