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东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2-4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李小兰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资中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于2012年7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0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东与“阿威(另案处理)”共驾乘一辆摩托车行至博罗县园洲镇人民公园路段XXXX路段时,见被害人刘某与一朋友途经该处,被告人李东即下车上前用手勒住被害人刘某的脖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其放倒在地,被害人刘某见状便将其身上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500元,价值794元人民币的诺基亚C6手机一部等财物)往远处扔去,随后,被告人李东捡起该挂包并乘坐“阿威”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破案后,缴回一部诺基亚C6手机由被害人领回;赃款则无法缴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东与“阿威(另案处理)”共驾乘一辆摩托车行至博罗县园洲镇人民公园路段XXXX路段时,见被害人刘某与一朋友途经该处,被告人李东即下车上前用手勒住被害人刘某的脖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其放倒在地,被害人刘某见状便将其身上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1500元,价值794元人民币的诺基亚C6手机一部等财物)往远处扔去,随后,被告人李东捡起该挂包并乘坐“阿威”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破案后,缴回一部诺基亚C6手机由被害人领回;赃款则无法缴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园洲镇园洲人民公园路段XXXX路段;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缴获诺基亚手机一部,并由被害人领回;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陈述其被被告人抢劫和殴打的事实和经过;5、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李东就是当时对其进行殴打,并抢其包的男子;6、证人证言徐艳莉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刘某被人抢劫和殴打的事实;龙林的证言,证实李东在博罗县长宁镇发生交通事故,其用李东的手机联系李东的家属时,谁知李东的手机是抢来的,竟联系到被抢手机的事主,后事主报案;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东没有自首情节;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东供述其伙同“阿威”于2012年5月19日抢劫了一名女子挂包的犯罪事实;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东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伤势鉴定,证实伤者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1、物价鉴定,证实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9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监视居住36天,折抵刑期18天。即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李婵清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