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田磊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36号罪犯田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南刑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磊于2010年3月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7月至12月,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1月至6月,获积极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至12月,获表扬奖励;2012年1月至3月,获先进个人奖励;2012年4月至6月获得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磊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