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杜毅斌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毅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杜毅斌。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杜毅斌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款57479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2013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雁民执字第003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