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王爱勋,董事长。被申请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奚冠荣,董事长。申请人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便于判决顺利执行,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精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范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