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杜官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杜官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代表人:吕双柱。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杜官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杜官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