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仲撤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仲撤字第26号申请人: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委托代理人:周冬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负责人:应永平。委托代理人:俞云林。申请人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台州仲裁委员会(2012)台仲裁字第297号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在组成仲裁庭中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法定程序,其独任仲裁员余华波系安邦保险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职员,申请人认为,在办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保险公司任职的仲裁员应当回避,以提高仲裁的公信力,为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2012)台仲裁字第297号裁决。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答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理由不成立。1、本案是按照仲裁法及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严格审理的,程序合法有效。2、本案的实体处理得当,对申请人的利益也给予了充分考虑。3、被申请人在接到裁决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已经向申请人支付了赔偿款282473.25元。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审理该案的独任仲裁员余华波系另一保险公司的保险员,应当回避,仲裁程序违法。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仲裁员必须回避的四种情形,申请人并不能举证证明余华波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案的公正裁决。余华波虽系另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员,但这并不成为其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回避的法定事由。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巴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阮丹军审判员 钱为民审判员 何敏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项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