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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三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士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士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三初字第195号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房泽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腾蛟,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方信用社员工。被告孙士太,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士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饶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胡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