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煤炭有限公司与河北佳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煤炭有限公司,河北佳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贸易城天源商厦。法定代表人:唐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振华,宁波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佳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1301000****936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46号小办公楼106室。法定代表人:赵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春玉,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荣,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煤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煤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佳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煤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