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周某甲、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13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清国,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被告刘某某。被告周某乙。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黎志成,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蒙 勇审 判 员 刘国芝人民陪审员 黄纯赤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萨陈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