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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嘉兴香榭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嘉兴香榭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嘉兴龙鼎大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龙鼎路18号。法定代表人:钟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香榭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花园路886号国际商务区101室。法定代表人:查玉强,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93-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兴香榭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