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周桐茵与梁剑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桐茵,梁剑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周桐茵,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被告梁剑科,男,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周桐茵诉被告梁剑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桐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周桐茵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谭妍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