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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株洲南方链条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振华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南方链条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振华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链条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史文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余学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株洲南方链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华汽车变速箱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六裕执字第005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