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水明诉林建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明,林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王水明。被执行人林建荣。王水明诉林建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林建荣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水明于2012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建荣银行存款119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