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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王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354号原告: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宋佰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华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坎墩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汪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建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王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20元,减半收取计15960元,由原告慈溪恒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