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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郑健与何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健,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白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郑健。被执行人何莉。郑健与何莉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0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40000元,被执行人何莉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申请执行费69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健与被执行人何莉,就偿还借款达成和解协议。2013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郑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申请执行费695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白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何莉所有的坐落在陕西省安康市白天鹅广场斜对面广场大厦A座1102室房屋一套,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再查封房屋已无必要,予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二、解除何莉在陕西省安康市白天鹅广场斜对面广场大厦A座1102室房屋一套的查封。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忠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