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袁年树与王清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年树,王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袁年树,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清,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年树诉被告王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袁年树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年树撤回对被告王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年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邢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