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袁年树与王清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年树,王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袁年树,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清,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年树诉被告王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袁年树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年树撤回对被告王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年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邢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