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许利成与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成,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39号原告:许利成。委托代理人:徐雪良。被告: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财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成与被告湖北千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利成于2013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承诺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利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原告许利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韩晓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