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郑文霞与石开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霞,石开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郑文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石开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波,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霞与被告石开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霞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郑文霞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