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琦与李志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李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琦。被执行人李志远。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4)涧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4)涧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军 关注公众号“”